目次
目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前言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1 范围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2 规范性引用文件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3 术语和定义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
4 基本要求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
5 煤气生产、回收与净化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6
6 煤气管道(含天然气管道)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7
7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7
8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2
9 煤气柜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4
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7
11 煤气事故处理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0
12 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1
1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前言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。
本标准代替GB6222—1986《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》。
本标准与GB6222--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:
——增加了“规范性引用文件”及“术语和定义”二章
——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,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;
——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,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;
——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;
——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(见第5章);
——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(见第6
章);
——增加了水封高度,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——双板切断阀(见第7章)
——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(见第9章);
——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,使条例更清晰(见第11章);
——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,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(见第12章);
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。
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、上海宝钢集团公司、武汉钢铁集
团公司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、河南亚天集团公司、北京科力恒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卢春雪、万成略、李晓飞、魏萍、张文秀、皱明森、张兴
良、胡云、韦裕国、吉卫星、朱刚。
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,2004年第一次修改。
2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GB50266现场设备、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
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
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
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计算压力computation pressure
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。是为了计算管道(或设备)的水封高
度,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、强度试验的压力。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,可
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,为最高工作压力。
3.2煤气设施gases equipment
所有流经煤气(特别是高压煤气)的设施,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(如蒸汽、氮
气、水等)的管路、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。
3.3隔断装置curtain appliance
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,处于关闭、封止状态,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
围,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。
3.4粗煤气untreated gases
未经净化的煤气。
3.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 control piping system
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,在煤气供用过程中,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,超过预
定值时,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。
3.6炉顶余压透平top residual pressure turbine
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。
4 基本要求
4.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,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,应优先
采用机械化、自动化措施。
4.2煤气工程设计,应由持有国家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
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。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、安全生产监督管
4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有煤气漏入时,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,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;
——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。
5.1.2.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:
——煤气加压机房、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;
——焦油泵房、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;
——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;
——贮煤斗室、破碎筛分间、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;
——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,应通风良好,其耐火等
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5.1.2.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,并设有煤气发
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、温度计、流量计、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、温度计、
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、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、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。
5.1.3设备结构
5.1.3.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,探火孔应有汽封,以保证从探火孔
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。
5.1.3.2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、制造、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
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。
5.1.3.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,要遵照GB50195执行。
5.1.3.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、自动水位控制器,进水管应设止回阀,
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。
5.1.3.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,应设有阀门、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
置。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,放散管应接至室外。
5.1.3.6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。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
的,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。
5.1.3.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,如采用盘形阀,其
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,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。
5.1.3.8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,应有消除管
内积尘的措施。
7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放散装置,并能在地面操作;
——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,都应设有对开人孔。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;
——可调文氏管、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,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;
——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,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。
5.3.2.4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:
——电除尘器人口、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;
——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×102Pa(51mmH2O)时,能自动切断高压电
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;
——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%时,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;
——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、蒸汽管、泄爆装置;
——电除尘器沉淀管(板)间,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,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
空气。
5.3.2.5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:
——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;
——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;
——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、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;
——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;
——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,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
法;
——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,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。
5.3.2.6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——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。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
紧急切断阀,当需紧急停机时,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,透平自动停车;
——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;
—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,以及调节、监测、自
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;
——余压透平的启动、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,还可根据需要增
设。
12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5.6.2.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,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
焰和炽热尘粒。脱水器应设泄爆膜。
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,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。
5.6.2.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。
5.6.2.7 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,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
置。
5.6.2.8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、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,加
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。
5.6.2.9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、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,
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。
5.6.2.10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。
5.6.2.11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:
——电除尘器入口、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;
——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%时,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。
——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。
5.6.3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
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.4.4~
6.4.6的有关规定。
6 煤气管道(含天然气管道)
6.1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
6.1.1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、螺纹,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。
6.1.2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,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
的上方。
6.1.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。
6.2煤气管道的敷设
6.2.1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
6.2.1.1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。若架空有困难,可埋地敷设,但应遵守6.2.2
的规定。
17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涂漆和保温;
——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,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,征得安全
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;
——各种管道附件、装置等,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;
——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、设备、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;安
全阀、泄爆阀应拆卸,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;
——管道系统试验前,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;
——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,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,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
两段;在正常情况下,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,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,
可整体进行试验;
——用多次全开、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、插板、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;
检查水封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;测量水封、排水器水位高度,并把结果与
设计资料相比较,记入文件中。排水器凡有上、下水和防寒设施的,应进行通水、
通蒸汽试验;
——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、杂物,放掉水封里的水,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,
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,关闭人孔后,才能开始试验;
——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,不应带压修理,测试数据全部作废,待
正常后重新试验。
6.4.5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,应遵守下列规定:
——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计算压力的1.15倍,压力应逐级缓升,
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%,进行检查,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,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%
逐级升压,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。每级稳压5min,以无泄漏、目测无变形等
为合格。
——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.5倍。
6.4.6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,应遵守下列规定:
——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,符合本规程6.4.4的规定后,进行严密性试验。试
验压力如下: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×103Pa(510mmH2O),但不小于
2×104Pa(2040mmH2O);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1.5×104Pa(1530mmH2O),
24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定值时,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。
——空气鼓风机启动后,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;空气鼓风机停止时,煤气加压
机应自动停机。
8.2.16 水煤气加压机前宜设有煤气柜,如未设煤气柜,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
与加压机前的煤气总管压力联锁,当煤气总管的压力降到正常指标以下,应发出低
压信号,当压力继续下降到最低值时,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。
8.2.17 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,如风机风压过低,应有声光报警信
号。
8.3 天然气调压站
8.3.1 天然气调压站可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,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,围
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。
8.3.2 调压站厂房和一次仪表室均属于甲类有爆炸危险厂房,应遵守本规程
8.2的有关规定。
8.3.3 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、流量计、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。操作室应与
调压站隔开,并设有两个向外开的门。
8.3.4 调压系统应有安全阀,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压力容器管理的规定。
9 煤气柜
9.1 湿式煤气柜
9.1.1 区域布置
9.1.1.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,应远离大型建筑、仓库、通信和
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,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。
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,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,柜顶应设防雷装置。
9.1.1.2 湿式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筑物,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
定。
9.1.2设备结构
9.1.2.1 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.5倍。
9.1.2.2湿式柜出入El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,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,
并应遵守7.4的有关规定。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
34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前0.5h,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。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.5h,也
应重新分析,取样应有代表性,防止死角。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,取中、下部各
一气样;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,取中、上部各一气样。
10.2.4打开煤气加压机、脱硫、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,应
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。
10.2.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,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,并应取
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。
10.2.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、带煤气接管、高炉换探料尺、操作插
板等危险工作,不应在雷雨天进行,不宜在夜间进行;作业时,应有煤气防护站人
员在场监护;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,并应遵守下列规定:
——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、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;
——距工作场所40m内,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,与工作无关人员
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;
——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,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;
——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;
——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、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。
10.2.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,除应遵守10.2.1和10.2.2的有关规定外,还
应遵守下列规定:
——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,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,动火部位应可靠接
地,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;
——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,除应遵守10.1.2~10.1.3的规定外,还应
遵守: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,并经取样分析,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
的含氧量;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,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
爆炸性混合气体。
10.2.8电除尘器检修前,应办理检修许可证,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。进入电
除尘器检查或检修,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,还应遵守
以下事项:
——断开电源后,电晕极应接地放电;
39
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——入内工作前,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;
——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。
10.2.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,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。
10.2.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,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,
应采取措施后,才能继续使用。
10.2.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,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。
11 煤气事故处理
11.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
11.1.1发生煤气中毒、着火、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,应立即报告调度
室和煤气防护站。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,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
即通知附近卫生所。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,采取相应措施,防止事故扩
大。
11.1.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,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
人(厂长、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)。
11.1.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,布置岗哨,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。进人煤
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,不应用纱布El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
器具。
11.1.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,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。
11.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
11.2.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,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,解除
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,并注意保暖。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、通风,并指派专人维持
秩序。
11.2.2中毒轻微者,如出现头痛、恶心、呕吐等症状,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
所急救。
11.2.3中毒较重者,如出现失去知觉、El吐白沫等症状,应通知煤气防护站
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。
11.2.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,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,同时通
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。
40